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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托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助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更新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1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两年以来,维科托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在土壤污染治理领域应用更加广泛,在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土壤样品前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维科托脚踏实地,智力于国产仪器研制,聚焦样品前处理技术,助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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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土壤污染防治法:让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2020年11月09日 07:3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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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是生命之基、万物之母,土壤健康问题关乎我们每个人能否“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近些年,无论是农用耕地还是城市建设用地,人们对“脚下的环境”越发关注。

  2018年8月31日,一部聚焦于此的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实施近两年,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了大量工作,但土壤污染防治历史欠账多、治理难度大、工作起步晚、技术基础差,土壤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今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会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一份直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执法检查报告随之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和专题询问时,全国人大会委员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发表了不少真知灼见,一些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得到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

  加强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

  确保“吃得放心”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好防治工作,首先要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底数。报告显示,2019年6月,我国已完成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回应专题询问相关问题时表示,总的看,我国污染耕地占比还是比较低的,受到污染的耕地,绝大多数还是可以通过农艺调控等措施实现安全利用。从空间分布看,污染较重区域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的少部分地区,呈现局部相对集中、其他地区零星分布的特点。

  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我国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种类别。窦树华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执法检查中发现农用地的分类管理特别是在风险管控类的土地管理上,还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本应该轮休或者修复的一些土地,个别地方还有种植农副产品的现象。

  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措施尚未全面实施,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土壤污染较重的省份实现2020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左右的目标面临一些困难。

  对此,韩长赋表示,对没有受到污染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纳入以后基本农田严格保护,落实具体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对污染程度较轻的安全利用类耕地,要采取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和土壤调理的方式,确保产出来的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可以放心食用;对污染程度较重的严格管控类耕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退出水稻、小麦等口粮种植,可以改种桑麻或者退耕还林还草。“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强化防治措施落地,划定特定的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引导重污染耕地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因地制宜改种牧草、棉花、桑麻、花卉、苗木等。”

  对于报告中提到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问题,刘振伟委员建议,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除了采取减量化措施外,还要把技术措施的运用提上日程。“我国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提高肥效潜力很大,建议有关部门将工业生产技术与农艺技术有机结合地来抓这个事。”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确保“住得安心”

  制定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是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程立峰委员在专题询问时指出,执法检查中有地方反映,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政策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各地在执行落实法律制度时存在困难。

  法律还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然而,执法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在建设用地地块没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要求的情况下,就急于开发利用。

  报告建议,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并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重点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及使用权转让的监管。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地块,不一定急于修复、急于使用,不能确保安全就坚决不用,特别是不能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对此,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表示,自然资源部配合生态环境部初步制定了污染地块名录,同时要求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当中要落实土壤污染的防控要求等。他坦言,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目前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底数、监测、名录更新的及时程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谈到今后的工作打算,陆昊表示,要落实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一方面,把调查结果及时、完整更新,现在全国各地的名录数量不多,只有750块,要做到应进都进”。同时,要用好已有的工作成果来完善名录,包括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及重点企业及其尾矿库污染情况调查成果等。

  此外,他透露,今后要把现在疑似的污染地块和后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矢量坐标叠加到“一张图”上。“否则,审批工作就没法落实,现在的地块名录没有矢量坐标,在具体的用地审查当中不好执行。”

  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土壤的污染与水、固体废物、大气等污染高度关联。”李学勇委员建议,要依法加强土壤与大气、水污染防治的协调联动,在防治过程中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这三部法律需要加强相互衔接,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以及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方面,需要更好地形成合力。”

  和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积累性等特点,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大气和水。

  程立峰委员建议要加强科学治土,包括科学的治理规划、治理方案、修复技术等。“土壤污染治理与大气、水污染防治有一定不同,要坚持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结合国情,在积极开展重点地块治理修复的同时,多采取土地功能调整、种植结构调整、污染地块暂时不进行开发利用等方式方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低成本治理技术的应用研究。”

  “土壤污染较大气、水的污染防治更有难度,需要不断强化科技攻关,建议国家整合优化科技项目,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土壤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土壤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陈文华委员说。

  “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上,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经济有序有效开展治理,绝不搞‘一刀切’。”沈副委员长建议,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加强对农用地污染溯源,查清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要加强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攻关力度,开发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要加强对土壤修复行业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避免市场低价无序竞争。“要把法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张 雪)

(责任编辑: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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